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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樊氏宗亲会章程中华樊氏宗亲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全称为“中华樊氏宗亲会”(英文名称:China Fan Shi Clan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樊氏宗族内各个支系在自愿、平等、团结、和睦的基础上建立的非赢利性民 间组织,是各地樊氏宗亲会、宗族理事会等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开展广泛的宗亲联谊,落实宗族文化研究与传承,加强民间谱牒的系统整理,促进宗族内敬老、助学、扶贫等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在香港注册,接受大陆地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樊氏宗亲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在北京设立办公地址(暂租用场地): 

电话:                   传真:                网 址:www.fanszq.com      电子信箱: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六条 倡导、督促宗亲爱国爱家,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根据本会宗旨,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全国范围内及海外宗亲的各项联谊、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宗亲会活动情况、发布文化研究成果等权威性信息。

第八条 组织开展樊氏历史文化研究,协助搜集、发掘整理、陈列相关文史资料、名人传记、诗词楹联、文化古迹等,并以弘扬樊氏特质文化为工作重点。

第九条 以团结和睦为原则,协调、指导各地樊氏宗支续修宗谱、整理谱牒、兴建宗祠,妥善解决各支源流、派系之间的分歧问题。

第十条 积极宣传和保护樊氏历史文化古迹,开展文明节俭的寻根问宗、祭奠拜祖活动,有条件地开发樊氏文化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组织整理并出版有关樊氏历史文化、名人企业等书籍会刊,将各地樊氏后裔努力奋斗取得的辉煌成就编书立传以示世人。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联络各地樊氏企业、组织与个人,整合商业、生产、销售、资本及人力等资源,互惠互利,为樊氏集团企业共同创造财富,谋求共同发展之路。

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开展有目的、代表性的宗族内敬老、助残、扶贫、助学等公益性活动,并积极推进和建立“中华樊氏基金会”组织。同时,作为樊氏宗亲受益人的代表负责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馈赠。

第十四条 加强本会组织建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以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继承发展樊氏宗族贞纯笃厚、贤良孝友的优良品德为已任,积极推进本宗族内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凡申请加入“中华樊氏宗亲会”组织的成员,享有会员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平等的选举、被选举权利,以及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

(二) 有监督、被监督的权利,有如实向上级报告事实的权利;

(三) 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四)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利;

(五) 在不侵犯著作权、版权等条件下,可优先共享宗族内文化研究成果及资料引证;

(六) 享有组织内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在未明示反对的情形下,视为同意本会组织可在任何非营利性活动、刊物、新闻媒体、网站等发布或使用该职务作品,并不得要求组织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

(七) 在本会任职期间,参与本会有关的各项活动所形成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为本会的无形财产,本会有权在各种非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不构成侵权。

(八) 有退会的自由权;

(九) 其它不违背本会宗旨、不危害樊氏宗亲利益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二) 精诚团结,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疾苦,发挥互助友爱精神;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主动完成书面、口头形式的工作汇报;  

(四) 联谊、监督本地或指定区域内的宗亲会组织与个人,检举并如实汇报事实情况; 

(五) 按时交纳会费; 

(六) 会员必须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组织为所有正式会员颁发工作证卡。凡参加本会组织的、或代表本会组织出席各种宗亲联谊、文化活动等场合,会员必须佩带工作证,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核查。所有宗亲会证件都要配合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方才有效。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九条 不分性别、籍贯,不论所在地域和宗支派系,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公民合法权益的樊姓族人或樊氏团队组织,均可以通过《樊氏宗亲网》(www.fanszq.com )申请实名注册,经审核通过并缴纳会员年费后,即成为“中华樊氏宗亲会”组织的正式会员。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入会时,应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员年费 100 元;团队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及时缴纳会员年费 500 元;组织会员应及时缴纳会员年费 2000 元。会员年费每年 1月份缴纳,并提供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所有正式入会的成员均颁发会员工作证卡,聘任及荣誉会员同时颁发证书。会员证卡要妥善保管,申请遗失补发要交工本费(含邮递)20 元。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主动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交接相关事宜并备案,销毁其会员证卡等。担任职务的会员退会,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按退会情况处理,应予以备案:

(一) 三个月不履行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 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重大责任事故,并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三)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代表大会审核批准开除会籍者; 

(四) 其它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者,会费一律不予返还。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五条  “中华樊氏宗亲会”是经注册的、国内备案的法人组织,有其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是组织和协调各地樊氏宗亲会、理事会等进行全国范围内宗亲联谊活动、公益性活动的唯一领导机构。“樊氏宗亲网”是其合法拥有的非经营性网站和宣传窗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中华樊氏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须是品德兼优、大公无私、廉洁守法、热忱为本会服务并具有一定威望和代表性的会员。其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  拟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改组、改选或推举本会单位及个人成员; 

(四)  审核及批准本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组织内,会长是唯一的法人代表。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在本会成员内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一名,推举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二名;稽核若干人(负责查核本会一切财务收支及结算)、财会二人。组织机构内采取聘任制,由每届新任会长负责甄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连同选举产生的名誉会长、顾问、稽核、财会组建本届“中华樊氏宗亲会”理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负责监督本届会长及理事会执行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中华樊氏宗亲会”理事会。本会的职权是: 

(一) 依照章程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方针;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推举提名本会下一届会长名单,提名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等人选; 

(五) 履行本会宗旨,执行本会任务。 

第二十九条 每年内召开一次“中华樊氏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成员以上。会议决议时,必须半数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机构由团队会员、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构成。按职能划分,可酌情设立外联、财务、后勤、人事、法律顾问等部门。原则上,本会组织优先以宗族内会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各地方宗亲会、宗亲理事会、文化研究会、联谊会等团体组织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后,即成为本会的理事会成员。 

第四十条 “中华樊氏宗亲会”团队会员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个人道德修养受到公认; 

(二) 连续多年参加各种宗亲会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三) 在樊氏宗亲范围内或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必须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的协调应变、团结协作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 组织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无条件地认可、服从本会组织,接受本会章程条款,服从本会的组织与领导,积极履行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一)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  以“中华樊氏宗亲会”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诈骗、集(投)资、传销、邪教、迷信等活动的; 

(三)  违反本会章程,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有破坏本会声誉之行为; 

(四)  逾越本会会员权利或滥用职权,以“中华樊氏宗亲会”的名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进行许诺、对外宣传、串联、救助、受捐等活动的,或谋取个人目的; 

(五)  以分裂组织会员为目的,或有破坏组织内部团结之语言、行为的; 

(六)  私自挪用本会经费的; 

(七)  未经许可,擅自介入各地宗亲会事务争端的行为; 

(八)  非学术范畴内,擅自发布樊氏历史文化之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其它侵犯本会组织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法律责任及权益: 

(一)      本会组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成员,不具有司法庇护和任何形式的担保、偿付义务。 

(二)      本会组织享有任何以本会名义施行的各种非营利性活动、研究成果、新闻媒体、网站、刊物等形式之内容的所有权益。 

第七章 会徽标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组织的会徽、会旗、徽章标识,见下图示。 


会徽 



红色会旗



黄色会旗



徽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普通会员,指申请加入本会组织,具有一般会员权利并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 

团队会员,指经由会长甄选的副会长、秘书长等兼任职务的个人会员,他们组建成为每一届“中华樊氏宗亲会”的领导班子。不特殊说明情况下,团队成员还包括名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等会员。由会长组建的领导班子,也叫会长办公室。 

组织会员:指申请加入本会组织,服从本会组织与领导,具有一般会员权利并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宗亲会、宗亲理事会等组织团体。组织会员即为“中华樊氏宗亲会”理事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2013 年 6月 24 日经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2013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华樊氏宗亲会筹委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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