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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樊哲祥 时间:2012/06/13 周三 15:52

中华樊氏宗亲会章程(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全称为“中华樊氏宗亲会”(英文名称:China Fan Shi Cla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樊氏宗族内各个支系在自愿、平等、团结、和睦的基础上建立的非赢利性民间组织,是各地樊氏宗亲会、宗族理事会等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开展广泛的宗亲联谊,落实宗族文化研究与传承,加强民间谱牒的系统整理,促进宗族内敬老、助学、扶贫等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在香港注册,接受大陆地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樊氏宗亲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在北京设立办公地址:(暂租用场地)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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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六条 倡导、督促宗亲爱国爱家,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根据本会宗旨,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全国范围内及海外宗亲的各项联谊、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宗亲会活动情况、发布文化研究成果等权威性信息。
第八条 组织开展樊氏历史文化研究,协助搜集、发掘整理、陈列相关文史资料、名人传记、诗词楹联、文化古迹等,并以弘扬樊氏特质文化为工作重点。
第九条 以团结和睦为原则,协调、指导各地樊氏宗支续修宗谱、整理谱牒、兴建宗祠,妥善解决各支源流、派系之间的分歧问题。
第十条 积极宣传和保护樊氏历史文化古迹,开展文明节俭的寻根问宗、祭奠拜祖活动,有条件地开发樊氏文化旅游资源。
第十一条 组织整理并出版有关樊氏历史文化、名人企业等书籍会刊,将各地樊氏后裔努力奋斗取得的辉煌成就编书立传以示世人。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联络各地樊氏企业、组织与个人,整合商业、生产、销售、资本及人力等资源,互惠互利,为樊氏集团企业共同创造财富,谋求共同发展之路。
第十三条 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开展有目的、代表性的宗族内敬老、助残、扶贫、助学等公益性活动,并积极推进和建立“中华樊氏基金会”组织。
第十四条 负责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馈赠。
第十五条 加強本会组织建设,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以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继承发展樊氏宗族贞纯笃厚、贤良孝友的优良品德为已任,积极推进本宗族内的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凡申请加入“中华樊氏宗亲会”组织的成员,享有会员权利的同时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被选举权利,以及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
 (二)有监督、被监督的权利,有如实向上级报告事实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四)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利;
 (五)在不侵犯著作权、版权条件下,可共享宗族内文化研究成果及资料引证;
 (六)有退会的自由权;
 (七)其它不违背本会宗旨、不危害樊氏宗亲利益的合法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执行本会决议;
 (二)精诚团结,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疾苦,发挥互助友爱精神;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组织委托的任务;
 (四)联谊、监督本地或指定区域内的宗亲会组织与个人,检举并如实汇报事实情况;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会员必须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九条 不分性别、籍贯,不论所在地域和宗支派系,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公民合法权益的樊氏族人或团队组织,均可以通过《樊氏宗亲网》(www.fanszq.com)申请实名注册,经审核通过并缴纳会员年费后,即成为“中华樊氏宗亲会”组织的正式会员。
第二十条 普通会员入会时,应一次性缴纳本年度会员年费100元;团队会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及时缴纳会员年费500元;组织会员应及时缴纳会员年费2000元。会员年费每年1月份缴纳,并提供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入会成员均颁发会员工作证卡,聘任及荣誉会员同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主动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交接相关事宜并备案,销毁其会员证卡等。
第二十三条 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按退会情况处理,人事部门予以备案:
 (一)三个月不履行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重大责任事故,并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三)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代表大会审核批准开除会籍者;
 (四)其它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开除会籍者,会费一律不予返还。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五条 “中华樊氏宗亲会”是经注册的、国内备案的法人组织,有其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是组织和协调各地樊氏宗亲会、宗族理事会等进行全国范围内宗亲联谊活动、公益性活动的唯一领导机构。“樊氏宗亲网”(www.fanszq.com)是其合法拥有的非经营性网站和宣传窗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中华樊氏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须是品德兼优、大公无私、廉洁守法、热忱为本会服务并具有一定威望和代表性的会员。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拟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改组、改选或推举本会单位及个人成员;
 (四)审核及批准本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内,会长是唯一的法人代表。会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在本会成员内推举或不计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组织机构内采取聘任制,由会长负责甄选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建本届“中华樊氏宗亲会”团队成员(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中华樊氏宗亲会”。本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九条 依照章程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方针;
第三十一条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推举提名本会会长,提名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等人选;
第三十三条 履行本会宗旨,执行本会任务。
第三十四条 每年内召开一次“中华樊氏宗亲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人员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成员以上。会议决议时,必须半数以上与会成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机构由团队会员、普通会员、理事会成员构成。按职能划分,可酌情设立外联、财务、后勤、人事、法律顾问等部门。原则上,本会组织优先以宗族内会员任职。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常任理事长、理事、理事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各地宗亲会、宗亲理事会等文化研究、交流联谊等活动。申请加入本会组织的各地宗亲会、宗亲理事会等团体组织,即成为本会的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中华樊氏宗亲会”团队会员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个人道德修养受到公认;
 (二)连续多年参加各种宗亲会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三)在樊氏宗亲范围内或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必须热心本会工作,有较高的协调应变、团结协作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无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可以连任。

第六章 组织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无条件地认可、服从本会组织,接受本会章程条款,服从本会的组织与领导,积极履行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以“中华樊氏宗亲会”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诈骗、集(投)资、传销、邪教、迷信等活动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有破坏本会声誉之行为;
 (四)逾越本会会员权利或滥用职权,以“中华樊氏宗亲会”的名义擅自进行许诺、对外宣传、串联、救助、受捐等活动的;
 (五)以分裂组织会员为目的,或有破坏组织内部团结之语言、行为的;
 (六)私自挪用本会经费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介入各地宗亲会事务争端的行为;
 (八)非学术范畴内,擅自发布樊氏历史文化之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它侵犯本会组织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会组织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成员,不具有司法庇护和任何形式的担保、偿付义务。

第七章 会徽标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组织的会徽标识,以网格地球为背景,由篆体“樊”字及三色圆环(线)构成,象征本会的精诚团结与樊氏宗亲的凝聚力。绿色圆环寓意和平、廉洁、公正,上半部为“中华樊氏宗亲会”汉字,下半部为其英文译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组织的名称标识,见下图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普通会员,指申请加入本会组织,具有一般会员权利并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
   团队会员,指经由会长甄选的副会长、秘书长等兼任职务的个人会员,他们组建成为该届“中华樊氏宗亲会”的领导班子。不特殊说明情况下,团队成员还包括名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等会员。
   组织会员:指申请加入本会组织,服从本会组织与领导,具有一般会员权利并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宗亲会、宗亲理事会等组织团体。组织会员即为“中华樊氏宗亲会”理事会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樊氏宗亲会筹委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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