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许多冤案长期无法纠正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冤案问责机制的立法,法定权责不明,谁也不愿意主动对自身问责
1996年11月,42岁的王本余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落网,他才被洗去罪名。2014年4月6日,四川遂宁,王本余提着祭品去祭拜父母。吴海浪/CFP
【背景】10月30日,曾轰动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以下简称“呼格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的消息,引发关注。11月4日,内蒙古高院对媒体确认,目前“呼格案”正依法按程序积极复查中。
“呼格案”案发于1996年4月9日,当事人呼格吉勒涉嫌在女厕内杀人、猥亵女尸,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呼格从事发到被执行枪决,只用了61天。2005年,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疑为“4.9”案真凶,引发全国舆论震动。包括新华社记者在内的诸多媒体屡次呼吁对“呼格案”重审,9年来却迟未进入重审法定程序。
时隔18年,“呼格案”突然提起重审,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呼格案”,冤案频发,原因何在?在四中全会通过依法治国决定的背景下,又该如何推动冤案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对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加之行政干预司法,办案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能力不足,甚至刑讯逼供制造假证据,致使我国多年来冤假错案频发。要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一方面要保障司法独立,提高办案人员依法办案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判监督和司法纠错程序立法,建立权责明确的冤案问责机制。
樊崇义指出,“呼格案”发生在当年“严打”的背景下,办案人员为了完成政治任务,在调查审理过程中“从重”“从快”。性质如此严重的大案,从案发到二审,仅用了61天做出判断,;在缺乏对精斑鉴定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便对嫌疑人做出死刑判决并立即执行。整个办案过程操之过急,未按法定程序执行,而且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现象,这是造成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另外,在司法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证据是了解真相和判定罪责的关键。证据应该清楚、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呼格案”中法院仅凭呼格指甲里被害人血迹即定罪,而对精斑等关键证据未有效鉴定,后来甚至遗失,反映出我国立法上对于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的不完善,也是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樊崇义表示,要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治本之策是保障司法独立,完善诉讼立法,提高公检法系统办案人员收集运用证据、依法办案的能力。但当务之急,更应该建立起冤案纠错机制、完善司法监督立法。
“呼格案是否为定性为冤案,最后要看重审之后法庭做出的判决结果。但是,本案从2005年即被怀疑为冤案,长达9年的时间里媒体多次呼吁却一拖再拖难以提起重审,为什么?因此参与办案和审判人员不愿纠错、担心问责。我国许多冤案长期无法纠正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冤案问责机制的立法,法定权责不明,谁也不愿意主动对自身问责。”樊崇义表示。
樊崇义认为,要建立权责明确的冤案纠错问责机制,首先应通过立法提高当事人申诉的法律地位。“不应把申诉当成群众来访来信来对待,而应看成所谓申诉之'诉',建立专门的诉讼程序,确立申诉的地位,审查案情,一旦发现冤情立即予以纠正,将申诉纳入法定的程序轨道。”其次,应在法律上明确提起重审的程序。一旦发现冤案,应该由谁提起重审诉讼、审理程序如何、审理期间是多久,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明确表述。“一个案件审结后,多长时间内可以提起重审,提起重审后多久以内必须审完,都要明确。也可以参照部分西方国家的做法,对被告人有利的申诉,任何时候提起重审都受理。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提起有效。”■
(财新记者 孙文婧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