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城县樊氏宗亲会
留芳书画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定为“商城县樊氏文化书画院”;为便于挂牌和对外称谓,取名“留芳书画院”。
第二条 性质:书画院为樊氏宗亲书画家及书画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坚持为樊氏历史文化研究服务、为樊氏宗亲服务、为培养樊姓书画后继人才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社会主义文化;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作奉献。
第四条 隶属关系:本院隶属于商城县樊氏宗亲会。在业务上接受商城县合法书画艺术组织“大别山书画院” 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住所:本院设在商城县城内。以后,根据本县樊姓氏族文化发展需要,可在本县境内设立若干分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组织樊氏宗亲书画爱好者加强书画艺术知识学习,提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致力于书画研究与创作;
(二)搜集、整理书画资料和樊氏历史文化资料,为社会服务,为樊氏家族服务。(开展樊氏家族历史文化研究,重点探寻、理清樊中山甫与樊迟公之间和樊举公、登公、科公与樊迟公之间樊氏历史发展的脉络与氏族发展历史沿革、续接等氏族历史发展课题。为氏族发展和社会服务;
(三)组织本族群众性的书画活动,丰富樊氏文化生活,宣传樊氏历史文化;
(四)与大别山书画院和县内外文化团体、著名书画组织联谊协作,开展笔会、书画联谊和书画展览活动。推进氏族文化发展,直接服务社会;
(五)开办本氏族内的子女书画学习、培训班,培养樊姓书画人才,提升本县樊氏家族整体文化艺术水平;
(六)开展经常性的民族内外书画联系与交流,推动樊氏文化艺术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设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与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等职务;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院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会议制度。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决定本院大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执政党,并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艺术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确系领军人物。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对本院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担当。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延长,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延长任职。
第十四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院全权处理重大事务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并着力协助院长做好全院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书画活动与服务收入;
1、组织家族内外书画名人作品展销取得收入;
2、对族内名人、企业家或社会名人、企业家给予经济资助、捐赠的,赠送本院著名书画师作品。凡捐赠5000元的,赠送本院书画师作品;捐赠10000元的赠送一级书画师作品;捐赠20000以上的,赠送本院特级书画师或艺术总鉴书画作品。捐赠数额巨大的人士,将赠送国家级著名书画家作品;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家族宗亲会的财务审查和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本院一切资产和收入均来自于樊氏家族或社会人士资助、捐赠,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挪用、侵占、据为己有,否则视为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章程解释权归留芳书画院理事会。